國立中央大學

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

95.10.31所務會議通過

95.12.27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96.5.9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98.12.1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

98.12.21院務會議通過

100.3.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0.3.8院務會議通過

100.3.21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4.05.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4.5.25時院務會議通過

104.06.24 教務會議核備

104.10.27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4.11.05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05.01.13教務會議核備

111.04.1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1.04.12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1.06.15教務會議核備

 
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「學則」及「博士班、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」訂定之。

第二條 修習學分

一、學生畢業學分為33學分,並應符合本所「修業規定」所載之必選修課程及其學分數,修足畢業學分並通過實習課程、碩士論文後,始能畢業。

二、學生前三學期每學期修課不得低於6學分,不得高於12學分。所外選修課程以不超過6學分為原則。

三、98學年至109學年入學者須通過本校舉辦之碩一英文能力測驗鑑定考試,或於申請學位考試前須通過本所規定之英文測驗。

四、110學年度()以後入學者於申請學位考試前須通過本所規定之英文測驗。

第三條 指導教授

一、學生最快得於第三學期開學後,依其研究領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,並向所辦公室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。

二、論文應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(含主聘及佔缺之合聘教師)指導為原則,如有例外需求,應由前述教師共同指導,且經所長同意之。

三、學生如須更換指導教授,應先以書面知會原指導教授及所辦公室,並經新任指導教授同意,向所辦公室重新提交論文指導同意書。

第四條 學位論文計畫審查

學生應將學位論文計畫送請指導教授審查核可後,向所辦公室繳交學位論文計畫核可證明書。

第五條 學位論文口試

一、學生須先通過學位論文計畫審查,始得向所辦公室申請學位論文口試,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時,須填具學位口試申請表,經指導教授、所長、教務處核可後,提交審查委員會,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審查。學位考試依本校「博士班、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」及「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」辦理。

二、學位論文口試應於學期中舉行,口試之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,但有特殊狀況者,須經所長同意延期之,並須於校曆規定期限前完成。

三、學生申請學位論文口試,最遲應於口試前十天將論文送交口試委員及公開於本所陳列。

四、學位口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,評定以一次為限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。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,或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口試委員審查確定者,均以不及格論,並依相關法規處理。

五、成績評定未獲口試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通過者,得於次一學期起重新提出申請。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。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,應予退學。

第六條 離所手續

通過學位考試者,除依校方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外,畢業生須繳交碩士論文一本平裝本,歸還借閱之書刊、論文,通過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建檔系統之查核者,始完成本所之畢業離校程序。

第七條 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,並報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1經本所96910(96)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,基於客家學院資源共享原則,與客家學院課程名稱相同,本所承認該課程為本所必修與必選修之學分。